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司票字第1163號
聲 請 人 東芳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東芳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乙○○間本票裁定
事件,聲請人東芳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如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
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相對人乙○○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
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莊福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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