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97年度,1163號
CHDV,97,司票,1163,20081105,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司票字第1163號
聲 請 人 東芳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東芳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乙○○間本票裁定
事件,聲請人東芳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如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
  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相對人乙○○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
  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莊福來

1/1頁


參考資料
東芳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