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7年度,21082號
CHDV,97,司促,21082,2008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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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21082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名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兼法定代理 丙○○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佰伍拾肆萬陸仟捌佰零
  肆元暨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名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丙○○甲○○為連帶保
   證人,向債權人借款(1)新台幣300萬元,放款帳號000-
   00-0000000(2)新台幣200萬元,放款帳號000-00-00000
   00,合計500萬元,並訂立借據、約定書等為據;約定借
   款期限均自民國95年10月2日起至民國99年10月2日止;並
   約定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超過
   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
   約金,應按月攤還本息,若有一次不履行,即喪失期限之
   利益,應將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立即全部一次
   清償。
(二)詎債務人自不依約定繳納,雖經催告,均未依約償還,已
   喪失期限之利益,仍滯欠如前述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內容
   ,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
   准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維權益,至感德
   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莊福來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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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7年度司促字第21082號│
│(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下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下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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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本 金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年  利  率   │違 約 金 起 算 日│
│ 號 │ ( 新 臺 幣 )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
├──┼────────────┼───────────┼───────────┼───────────┤
│001 │1,500,091元       │97年10月2日      │7.5%         │97年11月3日      │
├──┼────────────┼───────────┼───────────┼───────────┤
│002 │1,046,713元       │97年10月2日      │5.08%         │97年11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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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名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