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21081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龍芝半導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兼法定代理 戊○○
人
債 務 人 丙○○○
債 務 人 己○○○○○○
債 務 人 乙○○
債 務 人 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
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一三九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
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戊○○、丙○○○、薛童塵、丁○○等於民國93
年8月19日簽立保證書,向債權人連帶保證債務人龍芝半
導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對債權人所負之借款、票據、透支
、墊款、保證、損害賠償等及其他一切債務以新臺幣 (以
下同)貳仟萬元為限額,表明願與債務人龍芝半導體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負連帶清償責任,並有保證書乙紙為憑。
(二)嗣債務人龍芝半導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7年1月18
日,另邀乙○○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一筆計伍拾
萬元,到期日為民國98年1月17日止,目前尚積欠本金伍
拾萬元、借款利息及違約金,此有債務人等簽立之借據一
紙為憑。
(三)詎債務人龍芝半導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對債權人之另筆借
款已於民國97年9月10日屆期後未依約清償,債權人雖屢
經催討,債務人等仍迄未依約清償,依據授信約定書第伍
條第壹款約定,應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債權人本金伍拾
萬元與利息及違約金,債權人依消費借貸契約請求權請求
債務人等負連帶清償之責任。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償之簡便,
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速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促其
清償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莊福來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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