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易字第51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侯珷文
簡瑟穆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邢建緯律師
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逾期 未補正,則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原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62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侯珷文、簡瑟穆於民國105年4月27日合 法收受判決1份,並於同年5月5日具狀提起上訴,惟並未敘 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 書,容有未合,揆諸前開說明,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7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書狀內須載明上訴之具體 理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方百正
法 官 羅婉怡
法 官 彭志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