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20975號
債 權 人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代 理 人 乙○○
債 務 人 久新國際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名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捌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
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查聲請人執有債務人久新國際有限
公司於民國97年9月27日簽發,並經債務人名寶實業股份有
限公司背書,以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彰化分行為付款人之支票
乙紙,面額為新臺幣800,000元(號碼為No.AT0000000),
聲請人於民國97年9月26日提出交換,遭存款不足理由退票
,有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為憑,債務人等分別為該支票之發票
人及背書人,依法應負連帶償還票款及其利息之責任。因此
聲請人爰按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
賜對債務人等發給支付命令,限其如數清償票款及利息,並
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莊福來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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