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20342號
債 權 人 乙○○
上列債權人乙○○因與債務人甲○○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乙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具狀釋明債務人究為「甲○○」抑或為「巫火見」?並請提出
本件支票(票號FAX0000000)背面影本,及債務人最新之全戶戶
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
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