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20095號
債 權 人 甲○○
上列債權人甲○○因與債務人乙○○○○○○○○○○○○等三
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
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請提出被繼承人黃水龍之繼承系統表一份。
二、 請查明黃振傑、黃柏獻、楊秀惠有無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
之情事,並請提出債務人黃振傑、黃柏獻、楊秀惠最新之
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
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三、請補支票(票號AX0000000、AX0000000)退票理由單影本二
件。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莊福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