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7年度,20095號
CHDV,97,司促,20095,2008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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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20095號
債 權 人 甲○○
上列債權人甲○○因與債務人乙○○○○○○○○○○○○等三
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
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請提出被繼承人黃水龍之繼承系統表一份。
二、 請查明黃振傑黃柏獻楊秀惠有無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
   之情事,並請提出債務人黃振傑黃柏獻楊秀惠最新之
   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
   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三、請補支票(票號AX0000000、AX0000000)退票理由單影本二
  件。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莊福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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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