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19954號
債 權 人 健躍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健躍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長貹塑膠有限
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健躍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請求原因事實中債務人為延維營造工程有限公司與本
件聲請之債務人長貹塑膠有限公司有所不符,請具狀釋明。
二、因支票利息應自提示日起算,逾此部份之利息請求,依法不
合,依聲請狀內附表編號1、5、6、7、23、24、32所示之支
票,其支票利息之起算並非以提示日為起算始點,請具狀更
正之。
三、請提出債務人長貹塑膠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
定代理人甲○○之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
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若有法
定代理人姓名不符、法人解散、破產、清算之情形時,請依
相關法律規定補正法定代理人。(若本件債務人公司業經解
散在案,請向債務人公司管轄法院函查是否進入清算程序或
已清算完結,並提出該管轄法院函查之文件、債務人公司章
程、股東會決議清算人資料、公司變更登記表,以及董事、
股東或其他負責人名單。如上開資料內均未約定清算人,請
改列全體董事及股東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又若上開債務人
長貹塑膠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地非本院所管轄範圍者,請具
狀向本院撤回該支付命令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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