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19616號
債 權 人 甲○○
上列債權人甲○○因與債務人袋來好運企業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債務人究為「袋來好運企業有限公司」抑或為「
乙○○」?
二、若債務人為袋來好運企業有限公司,請提出其公司變更事項
登記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
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如法定代理人變更,
請一併更正之。
三、若債務人為乙○○,請釋明對其請求之依據為何?並提出其
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
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汪清文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