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7年度,17557號
CHDV,97,司促,17557,200811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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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17557號
債 權 人 甲○○
上列債權人甲○○因與債務人全利得企業有限公司等二人間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後列
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債務人公司已經解散在案,台端以原負責人為法定代理
  人並不合法,應先向公司所在地之法院聲請函查該公司是否
  聲請破產或清算程序,並補正該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 (表
  )、全體股東名冊或董事名冊、股東會決議、公司章程等資
  料,並陳報前開全部清算人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二、請補前開所有清算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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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全利得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利得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