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6年度,98號
CHDV,96,重訴,98,20081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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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98號
原   告 丁○○
原   告 己○○
原   告 壬○○
原   告 丙○○
原   告 癸○○
原   告 丑○○
原   告 戌○○
原   告 辰○○
原   告 卯○○
原   告 乙○
原   告 甲○○
原   告 子○○○
原   告 辛○○
原   告 未○○
原   告 巳○○
原   告 庚○○
原   告 寅○○
原   告 酉○○
            樓
兼前列十八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申○○原名鄭義堂
被   告 茗綵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戊○○原名林尚䌍

            號
           彰化郵政
被   告 午○○
            號
           彰化郵政
前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蕭慶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賠償損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七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1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施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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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茗綵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