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98號原 告 丁○○原 告 己○○原 告 壬○○原 告 丙○○原 告 癸○○原 告 丑○○原 告 戌○○原 告 辰○○原 告 卯○○原 告 乙○原 告 甲○○原 告 子○○○原 告 辛○○原 告 未○○原 告 巳○○原 告 庚○○原 告 寅○○原 告 酉○○ 樓兼前列十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申○○原名鄭義堂被 告 茗綵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戊○○原名林尚䌍人 號 彰化郵政被 告 午○○ 號 彰化郵政前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蕭慶鈴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賠償損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七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1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施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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