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97年度,19號
CHDM,97,交附民,19,2008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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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林建宏律師
被   告 乙○○
      佳味鮮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被告等因九十七年度交簡字第五四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
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
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
一項前段、第五百零五條第一項,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周 淡 怡
                  法 官 蔡 家 瑜
                  法 官 周 莉 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卓 俊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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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佳味鮮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