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交聲字,97年度,833號
CHDM,97,交聲,833,2008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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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7年度交聲字第828號
                   97年度交聲字第829號
                   97年度交聲字第830號
                   97年度交聲字第831號
                   97年度交聲字第832號
                   97年度交聲字第833號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彰化監理站
異 議 人
即受處分人 榮樂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木良
代 理 人 乙○○
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
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彰化監理站民國97年6 月10日所為如附表所
示之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處分均撤銷,發回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彰化監理站。 理 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榮樂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下稱榮樂公司)所有之車牌號碼310-FF號營業遊覽大客車 ,於附表所示之時間途經如附表所示之地點,各有「汽車行 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定繳費」之違規,爰依道路交通管 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 項規定,各裁處受處分人罰鍰新臺幣 (下同)6,000 元。
二、異議意旨略以:上開車牌號碼310-FF號大客車為甲○○靠行 之車輛,且本案之ETC 係甲○○以個人名義申設,與異議人 無涉,駕駛人甲○○駕車在外,行經應繳費之公路而未依規 定繳費,客觀上非異議人所能預見或監督,自難苛責異議人 對此應負管理責任,該違規行為自應歸責於實際駕駛人;且 伊並未收到繳費通知或舉發通知單,係收到裁決書後,始知 有本件違規,爰依法聲明異議等語。
三、按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橋樑、隧道或輪渡,不依規定 繳費者,處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3,000 元以上6,000 元以下 罰鍰,並追繳欠費,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 項定 有明文。次按交通部臺灣區○道○○○路局為辦理電子收費 申裝及欠費追繳作業,依據公路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相關規 定訂定交通部臺灣區○道○○○路局電子收費申裝及欠費追 繳作業注意事項;又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票證之可用金額不足 抵扣應繳通行費時將不予扣款,營運單位將依不照章繳費之 規定處理;用路人不依規定繳費者,營運單位應依用路人不 同之欠費行為,依本局(指高速公路局)查明之車籍資料,



製發「補繳通行費及作業處理費通知單」,追繳通行費並加 收作業處理費用;用路人應於通知單所列之繳費期限內完成 補繳程序,逾期未繳納則移送相關警察單位依法處理,修正 前交通部臺灣區○道○○○路局電子收費申裝及欠費追繳作 業注意事項第1 條、第10條、第13條第1 項、第17條第3項 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件裝設有E 通機之違規車輛所有人為異議人榮樂公 司,營運單位即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通公司)係 於96年7 月24日交付「補繳通行費及作業處理費通知單」予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北郵局以掛號信函,向上開違規車 輛所有人榮樂公司送達,指定送達地址為彰化縣彰化市○○ 路177 號3 樓;經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分局投遞2 次 ,未遇收件人或得為代收郵件之人,遂於96年7 月27日將郵 件轉送彰化中央路郵局招領,招領期滿收件人仍未領取,而 將郵件退回遠通公司等情,有遠通公司97年10月27日總發字 第09700987號函及所附補繳通行費及作業處理費通知單6 紙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彰化郵局(下稱彰化郵局)97年10 月30日彰郵字第0970200137號函、97年11月7 日彰郵字第09 70200142號函各1 份附卷可查。然異議人榮樂公司業於96年 7 月24日向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彰化郵局申請將郵件由舊 址「彰化縣彰化市○○路177 號」改投至「彰化縣彰化市○ ○路○ 段506 之6 號」,有彰化郵局97年4 月3 日彰郵字第 0970200033號函及所附掛號函件改投申請書在卷可稽,雖彰 化郵局係於96年7 月30日始在上開改投申請書上註明「查證 屬實」之字樣,惟依該申請書之記載,申請改投或改寄之有 效期間,乃「自申請之日起」以2 個月為限,亦即自96年7 月24日起,彰化郵局即應依申請將郵件改投至異議人所指定 之「彰化縣彰化市○○路○ 段506 之6 號」,詎彰化郵局仍 向舊址「彰化縣彰化市○○路177 號」送達,致異議人未能 收受上開補繳通行費及作業處理費通知單,自難認本件補繳 通行費及作業處理費通知單已為合法送達。原處分機關未待 補正上開程序,逕予裁罰,即難謂為適法,異議人異議為有 理由,自應由本院應將原處分撤銷,發回原處分機關依相關 程序處理,以資適法。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 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8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1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



抗告狀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木松
附表:
┌──┬───────┬───────┬────────┬───────┐
│編號│ 裁決書字號 │ 本院案號 │通過收費站之時間│ 通過之收費站 │
├──┼───────┼───────┼────────┼───────┤
│ 1 │彰監四字第裁 │97年度交聲字第│96年6 月10日下午│員林收費站北上│
│ │64-ZCR007479號│828號 │6 時37分許 │ │
├──┼───────┼───────┼────────┼───────┤
│ 2 │彰監四字第裁 │97年度交聲字第│96年6 月10日下午│斗南收費站北上│
│ │64-ZDP007198號│829號 │6 時18分許 │ │
├──┼───────┼───────┼────────┼───────┤
│ 3 │彰監四字第裁 │97年度交聲字第│96年6 月10日上午│白河收費站南下│
│ │64-ZHQ004386號│830號 │9 時42分許 │ │
├──┼───────┼───────┼────────┼───────┤
│ 4 │彰監四字第裁 │97年度交聲字第│96年6 月10日上午│善化收費站南下│
│ │64-ZHR004507號│831號 │9 時59分許 │ │
├──┼───────┼───────┼────────┼───────┤
│ 5 │彰監四字第裁 │97年度交聲字第│96年6 月10日下午│白河收費站北上│
│ │64-ZHQ004387號│832號 │2 時22分許 │ │
├──┼───────┼───────┼────────┼───────┤
│ 6 │彰監四字第裁 │97年度交聲字第│96年6 月10日上午│古坑收費站南下│
│ │64-ZHP004788號│833號 │8 時40分許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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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彰化郵局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榮樂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