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97年度,685號
PTDV,97,消債更,685,2008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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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685號
聲 請 人
即 債 務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更生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提附表所示文件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威宏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附表:
一、聲請人及配偶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 (需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
二、聲請人現居住地房屋之產權歸屬何人?請提出建物及土地登 記謄本。
三、聲請人、配偶及子女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 、投資性保單,併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已可領取 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
四、提出徐英龍之薪資及在職證明。
五、提出聲請人之薪資及在職證明。
六、說明有何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事由,並提出 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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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