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589號
聲 請 人
即 債 務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威宏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附表:
一、請說明配偶乙○○之郵局帳戶,於民國96年7 月27日存款新 臺幣一百萬元之原因及提領用途,並提出證明。二、聲請人現居住地房屋之產權歸屬何人?請提出建物及土地登 記謄本。
三、請提出聲請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 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併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 備金及依約已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
四、說明配偶乙○○經營攤販所販售之海帶芽、單價、營業地點 、原料價格及來源、成本計算方法、每日營業時間及每月營 業日數之營業及收入情形,並提出證明。
五、說明聲請人之工作內容及性質?並提出證明。六、提出聲請人及乙○○其他存款帳戶存摺明細(請確實依本院 前次裁定附表五所列事項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