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六八四七號
上 訴 人 劉秀雄
千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右一代表人 謝阿紗
被 告 甲○○
庚○○
丙○○
戊○○
乙○○
丁○○
己○○
右上訴人等因自訴被告等瀆職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八日第
二審判決 (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二九三○號,自訴案號: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七年
度自字第二八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上訴意旨,僅泛稱原判決違背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百六十條、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三百十九條、第三百七十九條第十款規定,故請撤銷,而符上訴意旨云云。而於原判決如何違背上開法令,並未具體指摘,其上訴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陳 炳 煌
法官 陳 正 庸
法官 韓 金 秀
法官 吳 信 銘
法官 徐 文 亮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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