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573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屏東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 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 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永
法 官 陳松檀
法 官 劉怡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馮得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