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聲字,97年度,1526號
PTDM,97,聲,1526,2008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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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526號
聲 請 人 甲○○
          (現於臺灣屏東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7年度訴字第1421號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提出新臺幣壹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於屏東縣林邊鄉○○路3 巷12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案件,現羈押於屏東看守所。被告前已離婚,育有2 名年 齡分別為9 歲、10歲之子女,而被告父親收入每月僅有數千 元,難以周全照顧小孩,懇請鈞院能准予讓被告交保,回家 好好安頓家人等語。
二、按法院對被告所執行之羈押,本質上係為保全證據,或為使 偵查、審判程序得以順利進行及擔保嗣後刑之執行程序,而 對被告所實施剝奪其人身自由之強制處分,因之被告有無羈 押之必要,應依案件進行之程度不同而予認定。經查:本件 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因通緝到案,而本院訊 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情形,且有羈 押之必要,於民國97年10月16日執行羈押在案。茲聲請人聲 請具保停止羈押,審酌各相關情事,暨上開被告被訴案件業 已辯論終結,認已無繼續羈押之必要,若聲請人得提供相當 、確實之擔保,並限制住居以確保本案嗣後刑之執行,則其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應予准許。爰准許聲請人於提出新臺幣 1 萬元之保證金後,得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屏東縣林 邊鄉○○路3 巷12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0 條第1 項、第111 條、第121 條第1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怡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馮得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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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