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7年度,8241號
ILDV,97,司促,8241,2008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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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8241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非訟代理人 楊傑雄
債 務 人 黃文基
      林長龍
      吳建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下同)貳拾柒萬肆仟捌
  佰參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七點二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楊思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黃月雲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
  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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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