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97年度,649號
ILDM,97,聲,649,2008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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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649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黎光忠甲○ ○○
          24歲民
          (現收容於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收容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黎光忠(甲○ ○○○○○ ○○○○○)受有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 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 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黎光忠(甲○ ○○○○○ ○○○○○)犯如附表所示之數 罪,分別由附表所示之判決確定,有上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本院認該聲請合於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 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楊坤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謝佩欣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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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