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易字第598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7
年度偵字第2903號),本院宜蘭簡易庭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改移送本院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又諭知不受理之 判決者,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7條亦有明 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柯達唱片錄音帶股份有限公司告訴被告甲○○ 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係觸犯著作權法 第92條之罪,依同法第100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 訴人柯達唱片錄音帶股份有限公司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撤回 告訴狀一紙在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 ,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鄭貽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述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嘉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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