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合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金字,97年度,10號
SLDV,97,金,10,2008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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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金字第10號
原   告 乙○○
被   告 亞太智財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銘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合約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惟僅據原告繳納部分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台幣伍拾陸萬壹仟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陸仟壹佰柒拾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仟壹
佰柒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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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太智財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