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381號
原 告 仕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法定代理人 甲○○即性祥法師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就一定之法律關係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 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第28條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核,原告係本於兩造間合建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履 行,是兩造就此曾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 院,有提供土地合作興建房屋契約書第23條在卷可憑,依首 揭說明,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宗勳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