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97年度,99號
SLDV,97,消債更,99,200811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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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99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甲○○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四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 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 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 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 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 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 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文件 及資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尚諭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6   日      書 記 官 李明章
附表:
(一)是否曾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若有,應陳 報該法院、案號及進行狀況。
(二)何年何月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後,迄聲請更生之日止,依 協商之約定,已按各期清償之金額及證明,另應表明自何 年何月何日起未能清償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 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協議書及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 書。並提出此一協商機制之還款計畫書。
(三)提出最大債權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陳報狀(如附件一) 之答辯書。
(四)聲請人之債務人清冊,如無債務人,仍應填寫無債務人。(五)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證券存摺 (集保存摺)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聲請前 2 年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



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六)債務人97年度至本裁定送達之日以前各月之薪資單。(七)債務人每月交通費(汽車支出含牌照稅、燃料稅、保養、 另油資提出須陳明從家中至上班地之距離約多少)及通訊 費(行動電話、家用電話)支出明細,並提出相關證明文 件。
(八)債務人每日三餐記帳表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起算三十日。(九)釋明所居住房屋坪數範圍供何人居住,若有其他居住人, 其工作及收入狀況,及債務人每月實際支出居住房屋支出 數額與每年所繳納之房屋稅、地價稅、與每月水、電、瓦 斯費證明。
(十)黃根炎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證券存摺 (集保存摺)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聲請前 2 年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 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十一)黃啟銘平日以何為營生,黃啟義96年度綜合所得稅資料 清單、財產歸屬清單。
(十二)債務人96年度綜合所得稅繳納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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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