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97年度,869號
SLDV,97,消債更,869,2008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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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869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甲○○
            樓
代 理 人 陳學驊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六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 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 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 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 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 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 ,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文件 及資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陳鳳嬌
附表:
(一)台北縣三芝鄉○地○○段八連溪頭小段0000-0000 地號之 土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分)。
(二)陳明從何年何月何日起未能履行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 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協議書及無擔保債務 還款計畫書。
(三)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證券存摺 (集保存摺)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聲請前 2 年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 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四)債務人每月交通費,須陳明從家中至上班地之距離約多少 。




(五)債務人每日三餐及其他花費之計帳表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起算30日。
(六)應受扶養親屬(即周姿吟周聖育),是否與債務人住居 於同一處所?及其最近1 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及最近1 個月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每月支出周姿吟扶養 費新臺幣8,800元之支出細項。
(七)釋明配偶錢季英之收入及工作狀況,且提出其之95、96年 合併申報所得稅資料清單。若未合併申報,則提出債務人 95、96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與其最近一個月財產 歸屬清單。
(八)若裁定更生開始,則債務人之更生方案(應含清償金額、 分期清償方法、最終清償期)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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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