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97年度,866號
SLDV,97,消債更,866,2008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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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866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甲○○
            樓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六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 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 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 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 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 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 ,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文件 及資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碧惠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林宗勳
附表:
(一)陳明於戶籍地外另行租屋及戶籍地與現住所地不一致之原 因,並提出證明文件。
(二)96年1 月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後,迄聲請更生之日止,依 協商之約定,已按各期清償之金額及證明,另應表明自何 年何月何日起未能清償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 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協議書及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 書。
(三)陳明聲請前2 年內收入數額(即自民國95年9 月至97年9 月止):例如薪資、佣金、獎金、政府補助金、贍養費等 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且應陳明債務人 現職工作所從事之內容及收入狀況為何,並提出薪資袋或 薪資轉帳證明或其他薪資證明、與雇主聯絡方式及地址。



(四)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 機制協議書及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書。
(五)陳明從何年何月何日起未能履行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 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協議書及無擔保債務 還款計畫書。
(六)聲請人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證明文件(七)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證券存摺 (集保存摺)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聲請前 2 年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 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八)債務人97年度至聲請之日以前各月之薪資單。(九)債務人每日三餐及其他花費之計帳表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起算30日。
(十)最新租賃契約影本,並釋明所租賃房屋坪數範圍供何人居 住,若有其他居住人,其工作及收入狀況,及債務人每月 實際租金支出數額。
(十一)應受扶養親屬(即王謝錦雀、林鄭美智)之戶口謄本( 記事勿省略),是否與債務人住居於同一處所?及其最 近1年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近1 個月財產 歸屬資料清單,及其每月必要支出項目並說明債務人就 應受扶養親屬每月支出扶養費5000元之計算方式為何? 並釋明其他扶養義務人(即債務人之二親等旁系血親及 債務人之配偶)之工作及收入狀況,及實際支出之扶養 費。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原因。
(十二)林敏慧王珮如95、96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與最近1 個月財產歸屬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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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