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97年度,838號
SLDV,97,消債更,838,20081111,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838號
債 務 人 陳玟儒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資料並陳述說明,如逾期未提出,則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2 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財產及收入狀況等事項,為補 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第44條定有明文。次按更生之聲請,債務人經法院通 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 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更生之 聲請,亦同條例第46條第3 款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本院認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第44條規定,通知債務人提出如附表所示關係文件之必要 ,爰定期命提出,如逾期拒絕提出,則駁回其聲請。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本源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陳淑女
附表:1.債權人及債務人清冊。
2.郵政、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3.在職證明、勞保卡、薪資單影本。
4.最新租賃契約及租金轉帳支出証明。
5.債務人配偶高智毅95-96 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 單、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在職證明、勞保卡、薪資 單影本。
6.95年9月頸壁挫傷及97年5月跌傷之醫師證明診斷書。 7.補充陳述事項:
(1)債務人與配偶如何分擔生活必要支出費用?何以租 金、教育費、水費、電費、瓦斯費、網路費皆債務 人負擔?
(2)債務人現每月收入多少?更生方案每月可繳款金額 為多少?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