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法字,97年度,47號
SLDV,97,法,47,2008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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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法字第47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大眾教育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大眾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大眾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大眾教育基金會董事長, 該財團法人經報奉教育部於民國82年8 月4 日以台社字第 043694號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核准發給法人登 記證書(登記簿第32冊,第31頁,第638 號)。嗣於97年7 月25日第5 屆第8 次董事會會議通過變更捐助章程,並經教 育部以97年8 月15日台社㈣字第0970158941號函准予備查。 因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 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 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云云。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大眾教育基金會捐助 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 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 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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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