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拍字,97年度,1299號
SLDV,97,拍,1299,2008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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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拍字第1299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非訟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 有明文。而上開規定,為民法物權編修正前之最高限額抵押 權所準用,此觀諸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民法第881 條 之17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2年9月5日,以其所有如 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與第三人霈齊有限公司(下稱 霈齊公司)對聲請人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 (以下同)55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2年9月 5日起至132年9月4日止,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 定清償日期,經92年9月5日登記在案。
三、嗣第三人霈齊公司於95年6月7日向聲請人借款500 萬元,借 款期間至96年6月7日止,其利息暨違約金計算方式均載明於 借據內,詎第三人霈齊公司僅繳息至96年5月9日,即未依約 清償上開借款,尚欠本金500 萬元,聲請人為此聲請拍賣抵 押物以資受償,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撥款申請書兼借款憑證(以上均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 本等各1份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于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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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霈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