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拍字,97年度,1047號
SLDV,97,拍,1047,2008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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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拍字第1047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振庭實業有限公司
            樓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甲○○
            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修正前民法第87 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5年11月3 日向伊借款新臺幣 (下同)240 萬元,約定清償期為97年10月16日,並以相對 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債權額240 萬元之抵押權為 擔保,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等影本 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宗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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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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