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97年度,313號
SLDV,97,司,313,2008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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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字第313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大廣投資有限公司簿冊文件保存人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大廣投資有限公司業經清算完結並經聲 請准予備查在案,爰依公司法第332 條規定,聲請本院指定 姚力平保管各項表冊文件。
二、按有限公司之帳簿、表冊及關於營業與清算事務之文件,應 自清算完結向法院聲報之日起保存10年,其保存人,以股東 過半數之同意定之。公司法第113 條準用同法第94條定有明 文。是有限公司清算完結後公司帳簿、表冊及關於營業與清 算事務之文件保存人,以股東過半數同意定之即可,非如股 份有限公司須依公司法第332 條規定由法院指定之。從而, 本件聲請人以大廣投資有限公司清算完結為由,聲請本院指 定簿冊文件保管人,於法尚有未合,自應予以駁回。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本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淑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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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廣投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廣投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