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7年度,25580號
SLDV,97,促,25580,20081128,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2558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凱旋大地玫瑰花園城堡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各款之事項 ,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513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 提出之聲請狀所載,認有提出債務人戶籍謄本及致債務人催 告函之必要,經本院於97年10月22日通知提出,債權人於97 年10月24日收受通知,迄今尚未補正,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 ,依首開法條規定,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玉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馬正峰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