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勞簡上字第13號
上 訴 人 乙○○
樓
訴訟代理人 王泓鑫律師
被上訴人 奇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黃繼岳律師
陳隆律師
上列一人 甲○○ 住台北市大安區○○○路○段182號13樓
複代理人 之1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俞慧君
法 官 王怡雯
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錫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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