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乙○○
相對人甲○○
上列當事人97年審附民移調字第30號因竊盜刑事附帶民訴事件,
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18日上午10時56分,在本院第十法庭試行調
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左:
一、出席人員:
法 官 洪英花
書 記 官 張茹茵
通 譯 洪綺姍
調解委員 蔡忠雄、鄭成東
二、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乙○○ 到
相對人 甲○○ 到
三、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八日前給付聲請人
新臺幣陸仟元。
(二)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四、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書記官 張茹茵
法 官 洪英花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製作無異。
書記官 張茹茵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