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68號
原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福慶律師
被 告 永上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劉錦樹律師
被 告 台榮航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訂購契約」向被告請求損害賠償,而兩造曾 約定如因契約或其履約所引起之一切爭端,不論其性質如何 ,應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以買方(即原告)所在地 之管轄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訂購契約」(管轄約 款為契約第22條)影本1件在卷(即原證二)可稽,經查買 方(即原告)所在地係在「臺北市信義區」,依民事訴訟第 24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今原告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被告並已抗辯本院無管轄 權,聲請將本件移轉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 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資合法。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金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3 日 法院書記官 陳錦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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