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31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聲請人子女九十五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聲請人子女黃雅菁、 黃日隆及黃日生等人9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 財產歸屬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 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玉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福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