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7年度,11237號
KLDV,97,促,11237,20081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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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11237號
債 權 人 遠雄未來城一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 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 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住居 於台北市內湖區,非在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則依前開 規定,債權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金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宏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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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