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起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7年度,601號
CYDV,97,聲,601,2008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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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60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乙○○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昇昌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97年度裁全字第2008號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
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日前頃獲鈞院為97年度裁全字第 2008號假扣押裁定,而對聲請人名下財產施以假扣押,目前 由鈞院以97年度執全字第1074號案件執行在案,惟相對人迄 未提出本案訴訟,為此聲請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 規定,狀請鈞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三、聲請人上揭主張,經本院調取上開97年度裁全字第2008號及 97年度執全字第1074號假扣押保全程序卷宗核閱屬實,而相 對人迄未就其所保全之請求向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亦有本 院民事紀錄科查詢單3張附卷可稽。從而,聲請人依首揭規 定,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即屬有據,應予 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民一庭法 官 游悅晨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富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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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昇昌厚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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