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交字,104年度,303號
TYDA,104,交,303,201706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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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字第303號
原   告 曾金夫
訴訟代理人 何念修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被   告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 表 人 張丞邦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5 年9 月30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 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此依行政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 亦準用之。
二、本院前認在司法院大法官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 3 項、67條第第2 項、68條第1 項,有無牴觸憲法作出解釋 前,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故於105 年9 月30日為停止 訴訟之裁定。而因與本案事實相同之本院104 年交字第228 號交通裁決案件(下稱228 號案),亦涉及上開相同法條是 否牴觸憲法之疑義,並已先聲請大法官會議釋憲在先,惟上 開228 號案件聲請大法官會議解釋案,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於 民國105 年10月28日第1447次會議議決不受理在案,有該會 議議決在卷可稽,是應認本件已無停止訴訟之必要。三、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86 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依職 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金柱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張育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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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