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寄託物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6年度,528號
CYDV,96,訴,528,2008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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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528號
原   告 乙○○
           號2樓
      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瓊雅律師
被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明
訴訟代理人 黃裕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寄託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五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雅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昀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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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