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528號
原 告 乙○○
號2樓
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瓊雅律師
被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明
訴訟代理人 黃裕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寄託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五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雅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昀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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