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7年度,474號
CYDM,97,易,474,20081127,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易字第474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楊瓊雅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六年度偵字
第九一一三號),經被告於準備程序中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
以簡式程序進行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甲○○連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陸個月以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犯 罪 事 實
一、甲○○於民國九十年間,擔任前中國紡織工業研究中心(下 稱紡研中心,現名為財團法人紡織產業綜合研究中心,址設 臺北縣土城市○○路六號)試驗部經理,負責試驗報告之複 核,為從事業務之人。其在業績成長壓力下,為避免送驗廠 商因該中心試驗標準過於嚴格,而減低委託該中心試驗之意 願,竟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概括犯意,連續於附 表所示之試驗報告定稿發文前,在紡研中心試驗部辦公室內 ,利用不知情之紡研中心試驗部副經理周啟雄、櫃臺人員范 平、楊育馨等人修改如附表所示之試驗報告數據,並分別將 不實之數據登載於如附表所示試驗報告正本,再發送如附表 所示之機關以行使,致如附表所示之各機關分別據該中心試 驗報告辦理驗收,致生損害於各該機關驗收之正確性。嗣為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海員調查處高雄站據報循線查知上情。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航業海員調查處高雄站報請臺灣高雄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北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再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 察長令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甲○○對上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36頁 、第40頁),核與證人翁勝豐周明華謝長江呂天償、 封德銅、劉永文邱淑瑞周啟雄范平張榮佳、楊育馨 、張哲詠、莊舜賢、林裕芳許金錫劉鎮祥黃煌善、蘇 鵬飛、何良鴻、何良木孫華昌、蔡文芃、郭立昌李訓徵魏明輝於偵查中之證詞相符,並有中國紡織工業研究中心 試驗報告正本、中國紡織工業研究中心試驗材料費聯單、中 國紡織工業研究中心委託試驗申請單、中國紡織工業研究中 心試驗報告初稿(修改前及修改後)、試驗報告原始數據紀 錄表各五份在卷可稽,均足徵被告上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



應堪採信。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至堪認定,應依法論 科。
二、按刑法第二百十五條所謂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乃指基於 業務關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作成之文書 而言。查被告擅自修改試驗報告初稿之試驗數據再據以製作 試驗報告正本發送至如附表所示機關以行使,核其所為係犯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 書罪。而其業務上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為其行使之高度行 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利用不知情之紡研中心人員登 載不實文書並持以行使而犯上開罪名,係間接正犯。三、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此為刑法 第二條第一項所揭示之從舊從輕原則。查:
㈠關於罰金刑貨幣單位由銀元修正為新臺幣之法律適用,因九 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公布施行之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增訂 「(第一項)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 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第二項)九十 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 金者,自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 提高為三十倍。但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至九十四年一月七 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倍」,而刑法 第二百十五條,自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即罰金罰鍰提高 標準條例修正公布日)迄今均未修正,其罰金之法定刑為「 五百元」(貨幣單位均為「銀元」),再依罰金罰鍰提高標 準條例第一條前段規定罰金刑提高十倍為「銀元五千元」, 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規定折算為「新臺 幣一萬五千元」;又於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施行日(即九 十五年七月一日)後,刑法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改為「新臺 幣」,就其所定數額提高三十倍,亦為「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是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施行後,罰金刑貨幣單位雖有 「新臺幣」之更異,惟適用結果之罰金額度則無二致,就罰 金法定刑提高之「刑罰權規範內容」並無利或不利變更,自 不生新舊法之比較問題。
㈡被告行為後,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關於「罰金:一元以上 」規定,修正公布為「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 算之」,故法定本刑中列有罰金刑者,其法定最低度罰金刑 因之提高,涉及科刑規範之變更,自有新舊法比較必要(最 高法院九十五年第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比較結果, 以舊法有利於行為人,應適用舊法規定定其罰金部分之法定 刑。




㈢被告行為後,刑法「罰金刑加減」規定,將舊法「僅加減其 最高度」規定(刑法第六十八條),改為「最高度及最低度 同加減之」(刑法第六十七條),罰金法定刑之加減範圍變 更,屬刑罰權科刑規範變更,自有新舊法比較必要,經比較 結果,於有加重事由時,舊法最低度刑未同加,對被告較為 有利,應適用行為時法。
㈣被告行為後,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業於九十五年 七月一日刪除並施行,被告修正施行前犯行,因行為後連續 犯規定廢止,影響刑罰利或不利法律效果,屬法律變更,依 新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應適用較有 利於被告二人之行為時舊法論以連續犯。本件被告如附表所 示各次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罪犯行,時間緊接,所犯 係犯罪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 犯,應依廢止前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 刑。
㈤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 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 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 ,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及修正前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前段(現已刪除)規定,就其 原定數額提高為一百倍折算一日,應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 ,經折算為新臺幣後,應以新臺幣九百元折算為一日。惟九 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公布施行之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 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 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 、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比較修正前後之 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公布施行前之 規定,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應 適用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及廢止前罰金罰鍰提 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規定,定其折算標準。
四、爰審酌被告為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尚無前科之素行,其因 業務成長壓力,為避免送驗廠商因該中心試驗標準過於嚴格 ,減低委託該中心試驗之意願,始起意修改試驗數據之犯罪 動機及犯罪手段,並考量其對各該機關驗收正確性所生之損 害程度,以及被告犯罪後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態度尚稱 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又被告 本件犯罪時間,均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復無不得 減刑之例外情形,均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爰依上開條例減其宣告刑二分之



一後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五、末按緩刑係於論罪科刑時為促使行為人將來改過遷善,避免 再犯所設,乃在評價行為人「裁判時」反社會性,具有防衛 社會功能而與保安處分具有類似效果,與行為之評價應考量 行為當時及裁判時之法律秩序有所不同,應以裁判時法律決 定緩刑宣告與否。因此,犯罪在新法施行前,新法施行後, 緩刑之宣告,應適用新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最高法院九十 五年第八次刑事庭決議參照)。查被告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 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在卷可參,此次因一時失慮,觸犯本案犯行,於本院審 理時坦承犯行並深表悔意,經此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信 無再犯之虞,且其業已退休仍須負擔家計以扶養子女,本院 認為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七十四 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併宣告如主文所示之緩刑期間,並依 同條第二項第四款命被告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六個月內向公庫 支付新臺幣十萬元,以勵自新。又被告若未依上開期限向公 庫支付上開金額,緩刑得予撤銷,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六條(廢止前)、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廢止前),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第九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則銘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曾宏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



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 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
┌─┬──────┬─────┬────┬─────┬────┬──────┬───────────────────┐
│編│招標機關 │採購案名稱│得標廠商│廠商負責人│試驗報告│試驗報告日期│更改數據試驗項目 │
│號│ │ │ │ │編號 │ │ │
├─┼──────┼─────┼────┼─────┼────┼──────┼───────────────────┤
│一│高雄縣消防局│90年度義消│日月星開│呂天償 │TAG0K373│90年12月12日│冬季常服布料緯向密度、長袖襯衫布料緯紗│
│ │ │冬季制服採│發有限公│ │ │ │支數、長袖襯衫水洗布面外觀、多元脂裡布│
│ │ │購案 │司 │ │ │ │經向支數、多元脂裡布緯向支數、織物組織│
│ │ │ │ │ │ │ │、幅寬、醋酸纖維裡布耐汗牢度醋酸酸性污│
│ │ │ │ │ │ │ │染、醋酸纖維裡布耐汗牢度醋酸鹼性污染。│
├─┼──────┼─────┼────┼─────┼────┼──────┼───────────────────┤
│二│內政部消防署│90年度替代│濱輝企業│蘇鵬飛 │TAG0G078│90年7月12日 │消防替代役夏季長褲耐汗牢度酸性污染羊毛│
│ │ │役消防役第│有限公司│ │ │ │、消防替代役夏季長褲耐汗牢度鹼性污染羊│
│ │ │一、三梯次│ │ │ │ │毛、消防替代役夏季長褲醋酸纖維裡布經向│
│ │ │制服採購案│ │ │ │ │密度、消防替代役夏季長褲醋酸纖維裡布耐│
│ │ │ │ │ │ │ │汗牢度酸性污染醋酸、消防替代役夏季長褲│
│ │ │ │ │ │ │ │醋酸纖維裡布耐汗牢度鹼性污染醋酸。 │
├─┼──────┼─────┼────┼─────┼────┼──────┼───────────────────┤
│三│桃園縣消防局│90年度義消│大青企業│林睿洋 │TAG0G273│90年7月26日 │義消冬長褲耐汗牢度酸性污染羊毛、義消冬│
│ │ │人員夏季常│有限公司│ │ │ │長褲耐汗牢度鹼性污染羊毛、義消夏長褲耐│
│ │ │服暨新進義│ │ │ │ │汗牢度酸性污染羊毛、義消夏長褲耐汗牢度│
│ │ │消人員各式│ │ │ │ │鹼性污染羊毛、義消工作夾克斷裂強力緯向│
│ │ │制服及配件│ │ │ │ │、義消工作夾克色譜值、義消工作夾克耐摩│
│ │ │採購案 │ │ │ │ │擦牢度濕、義消工作夾克水洗布面外觀、義│
│ │ │ │ │ │ │ │消工作襯衫長、短袖紅耐摩擦牢度乾、義消│
│ │ │ │ │ │ │ │工作襯衫長、短袖紅耐摩擦牢度濕、義消工│
│ │ │ │ │ │ │ │作襯衫長、短袖紅耐洗牢度污染棉、義消長│
│ │ │ │ │ │ │ │、短袖襯衫白水洗布面外觀、義消多元脂裡│
│ │ │ │ │ │ │ │布冬大衣內裡支數經紗、義消多元脂裡布冬│
│ │ │ │ │ │ │ │大衣內裡支數緯紗、義消多元脂裡布常服內│
│ │ │ │ │ │ │ │裡支數經紗、義消多元脂裡布常服內裡支數│
│ │ │ │ │ │ │ │緯紗、義消多元脂裡布夾克內裡支數經紗、│
│ │ │ │ │ │ │ │義消多元脂裡布夾克內裡緯紗、義消醋酸纖│
│ │ │ │ │ │ │ │維裡布冬褲耐汗牢度酸性污染醋酸、義消醋│




│ │ │ │ │ │ │ │酸纖維裡布冬褲耐汗牢度鹼性污染醋酸、義│
│ │ │ │ │ │ │ │消醋酸纖維裡布夏褲耐汗牢度酸性污染醋酸│
│ │ │ │ │ │ │ │、義消醋酸纖維裡布夏褲耐汗牢度鹼性污染│
│ │ │ │ │ │ │ │醋酸、義消冬大衣耐摩擦牢度乾。 │
├─┼──────┼─────┼────┼─────┼────┼──────┼───────────────────┤
│四│臺中縣消防局│88年下半及│極品服飾│魏明輝 │TAG0C310│90年4月18日 │冬季常服經紗支數、褲耐汗牢度酸性污染羊│
│ │ │89年度消防│衣料有限│ │、311、 │ │毛、褲耐汗牢度鹼性污染羊毛、工作夾克耐│
│ │ │暨義消人員│公司 │ │312 │ │摩擦牢度濕、工作襯衫長短袖紅色譜值L值 │
│ │ │服裝採購案│ │ │ │ │、E值、工作襯衫長短袖紅耐摩擦牢度濕、 │
│ │ │ │ │ │ │ │多元脂裡布冬季常服經紗支數、緯紗支數、│
│ │ │ │ │ │ │ │織物組織、密度經向、多元脂裡布工作服夾│
│ │ │ │ │ │ │ │克緯紗支數、多元脂裡布冬大衣經紗、緯紗│
│ │ │ │ │ │ │ │、醋酸纖維裡布冬季長褲經向密度、醋酸纖│
│ │ │ │ │ │ │ │維裡布夏季長褲經向密度、醋酸纖維裡冬季│
│ │ │ │ │ │ │ │長褲耐汗牢度酸性污染醋酸、醋酸纖維裡夏│
│ │ │ │ │ │ │ │季長褲耐汗牢度酸性污染醋酸、醋酸纖維裡│
│ │ │ │ │ │ │ │冬季長褲耐汗牢度鹼性污染醋酸、醋酸纖維│
│ │ │ │ │ │ │ │裡夏季長褲耐汗牢度鹼性污染醋酸、工作服│
│ │ │ │ │ │ │ │夾克纖維細度、冬大衣纖維成分Acryilc、 │
│ │ │ │ │ │ │ │成分Wool、冬大衣經紗支數、緯紗支數、耐│
│ │ │ │ │ │ │ │摩擦牢度乾、冬季福黑炭襯布經紗緯向密度│
│ │ │ │ │ │ │ │、現狀標準回潮重、熨燙尺寸變化、消防男│
│ │ │ │ │ │ │ │冬季長褲製工錶袋袋深、義消冬季西裝製工│
│ │ │ │ │ │ │ │袋寬、消防人員西裝纖維成分Polyster、消│
│ │ │ │ │ │ │ │防人員西裝纖維成分、經向密度、緯向密度│
│ │ │ │ │ │ │ │。 │
├─┼──────┼─────┼────┼─────┼────┼──────┼───────────────────┤
│五│嘉義市消防局│90年消防及│辰瑜企業│何良木 │TAM0F122│90年6月22日 │消防夏季布料耐汗牢度酸性污染羊毛、消防│
│ │ │義消制服採│有限公司│ │ │ │夏季布料耐汗牢度鹼性污染羊毛、消防夏季│
│ │ │購案 │ │ │ │ │布料耐汗摩擦牢度乾、消防工作夾克布料色│
│ │ │ │ │ │ │ │譜值E值、消防工作夾克布料水洗尺寸變化 │
│ │ │ │ │ │ │ │經向、消防工作夾克耐摩擦牢度濕、消防工│
│ │ │ │ │ │ │ │作夾克水洗後布面外觀、消防工作襯衫布料│
│ │ │ │ │ │ │ │E值、消防工作襯衫布料紅水洗後布面外觀 │
│ │ │ │ │ │ │ │、消防多元脂裡布料冬季常服經紗支數、緯│
│ │ │ │ │ │ │ │紗支數、經向密度、消防醋酸纖維裡布密度│
│ │ │ │ │ │ │ │經、醋酸纖維裡布耐汗牢度酸性污染嫘縈、│
│ │ │ │ │ │ │ │醋酸纖維裡布耐汗牢度酸性污染醋酸、醋酸│
│ │ │ │ │ │ │ │纖維裡布耐汗牢度鹼性污染嫘縈、醋酸纖維│
│ │ │ │ │ │ │ │裡布耐汗牢度鹼性污染醋酸、消防工作服夾│




│ │ │ │ │ │ │ │克布料纖維細度、消防工作服夾克鋪棉布料│
│ │ │ │ │ │ │ │重量、幅寬、纖維成分Acrylic、Wool。 │
├─┼──────┼─────┼────┼─────┼────┼──────┼───────────────────┤
│六│花蓮縣消防局│90年度消防│義翔實業│孫華昌 │TAM0E372│90年6月7日 │消防冬季布經紗支數、消防夏季布耐洗牢度│
│ │ │及義消人員│有限公司│ │ │ │污染羊毛、義消夏季布耐汗牢度酸性污染羊│
│ │ │服裝製作案│ │ │ │ │毛、義消夏季長褲耐汗牢度鹼性污染羊毛、│
│ │ │ │ │ │ │ │義消夏季布耐摩擦牢度乾、濕、消防工作夾│
│ │ │ │ │ │ │ │克布支數經紗、消防工作夾克布水洗尺寸變│
│ │ │ │ │ │ │ │化經向、消防工作夾克耐洗牢度變褪色、耐│
│ │ │ │ │ │ │ │摩擦牢度乾、耐摩擦牢度濕、水洗後布面外│
│ │ │ │ │ │ │ │觀、消防工作襯衫紅布色譜值E值、耐摩擦 │
│ │ │ │ │ │ │ │牢度乾、濕、多元脂裡布冬季布支數經紗、│
│ │ │ │ │ │ │ │支數緯紗、多元脂裡布工作服夾克支數經紗│
│ │ │ │ │ │ │ │、支數緯紗、工作服夾克鋪棉纖維細度丹寧│
│ │ │ │ │ │ │ │、義消男長袖白襯衫製工檢查款式。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