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6年度,228號
TYDV,106,除,228,2017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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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28號
聲 請 人 李世烽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6年6月26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不慎遺失,前經 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714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刊登 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本院准予催告在案,此據本院依職 權調閱該卷宗核閱無訛。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6 年5 月15日 (星期一)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有本院 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 許。
據上論結,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毛松廷
附表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票面金額 │支 票號 碼│發 票 日 期│
├──┼─────┼──────┼─────┼─────┼───────┤
│1 │長聖工程行│合作金庫商業│29157元 │XV0320872 │105年12月20日 │
│ │黃裕派 │銀行林口分行│(新臺幣)│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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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