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東簡字第259號
原 告 臺東縣猴子山阿美青年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等法人間損害賠償事件,經高
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40,953,513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72,448
元,扣除原告於行政訴訟程序已繳納之裁判費4,000 元,原告尚
應補繳368,4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5 日
簡易庭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莊永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