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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成功簡易庭(民事),東簡字,97年度,259號
TTEV,97,東簡,259,2008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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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東簡字第259號
原   告 臺東縣猴子山阿美青年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等法人間損害賠償事件,經高
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40,953,513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72,448
元,扣除原告於行政訴訟程序已繳納之裁判費4,000 元,原告尚
應補繳368,4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5  日
            簡易庭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莊永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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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