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 請 人 丁○○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相 對 人 祥裔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代 理 人 蔡信泰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南簡調字第146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
中華民國97年11月11日上午10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
易庭調解室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楊清安
書 記 官 高惠美
調解委員 丙○○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 請 人 丁○○ 到
聲 請 人 甲○○ 到
相 對 人 乙○○ 到
相對人代理人 蔡信泰 到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連帶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叁佰貳拾伍萬元(
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給付),其中壹佰肆拾萬元已於調解
期日前給付完畢,經聲請人點收無訛,不另給據;餘款壹佰
捌拾伍萬元,給付方法: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八日給付
玖拾伍萬元,於九十七年十二月十八日給付玖拾萬元,如有
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於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高惠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高惠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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