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調字,97年度,1461號
TNEV,97,南簡調,1461,2008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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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 請 人 丁○○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相 對 人 祥裔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代 理 人 蔡信泰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南簡調字第146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
中華民國97年11月11日上午10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
易庭調解室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楊清安
  書 記 官 高惠美
  調解委員 丙○○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  請  人 丁○○   到
  聲  請  人 甲○○   到
  相  對  人 乙○○   到
  相對人代理人 蔡信泰   到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連帶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叁佰貳拾伍萬元(
  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給付),其中壹佰肆拾萬元已於調解
  期日前給付完畢,經聲請人點收無訛,不另給據;餘款壹佰
  捌拾伍萬元,給付方法: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八日給付
  玖拾伍萬元,於九十七年十二月十八日給付玖拾萬元,如有
  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於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高惠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高惠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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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祥裔鋼鐵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