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97年度訴字第1313號
原 告 張煥禎即壢新醫院
被 告 中央健康保險局北區分局
代 表 人 毛燕明經理)住同
訴訟代理人 乙○○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全民健康保險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壹、事實概要:
緣原告向被告申報民國(下同)95年10月份住診送核之費用 (流水號16、32、80、329 、354 、461 、462 、485 、11 62、1178、206 、7 號等12案),經被告審查,以96年1 月 23日健保桃醫院字第0965000096號函予以核減。原告提出申 復,經被告以96年8 月10日健保桃醫院字第0965001470號函 (下稱原處分)不予給付,向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 (下稱爭審會)提起爭議審議,經以97年3 月21日健爭審字 第0970006366號函送之健爭審字第0962004807號審定書審定 ,上開案件予以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原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僅提出書狀為聲明或陳述。貳、兩造聲明:
一、原告聲明:
(一)爭議審定及原處分關於95年10月份(流水號16、32、80、 329 、354 、461 、462 、485 、1162、1178、206 、7 ) 遭核刪醫療費用部分均撤銷。
(二)被告對於原告申報95年10月份全民健康保險住院送核費用案 前述相關部分,應作成同意給付之行政處分。
二、被告聲明:
原告之訴駁回。
參、兩造之陳述:
一、原告主張之理由:
(一)流水號16「黃猛敦施行α- 胎兒蛋白檢查及超音波導引(為 組織切片,抽吸,注射等)治療」部分:
1、原告申報95年10月份全民健康保險住診送核費用,被告核定 住院期間施行α- 胎兒蛋白檢查及超音波導引(為組織切片
,抽吸,注射等)治療費用總額為新台幣(下同)1,502 元 ,依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醫療服務審查辦法第16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申報之醫療服務案件,保險人得採樣方式 進行專業審查。抽樣以隨機抽樣為原則,其抽樣及回推方式 詳如第16條附表2 ,隨機抽樣採等比例回推,立意抽樣則不 回推。本件參與回推後之醫療費用總額為14,501 元 。2、關於黃猛敦於95年9 月29日至95年10月2 日住院期間因有以 下診斷原發性肝惡性腫瘤、肝硬化、十二指腸潰瘍入院,施 行α- 胎兒蛋白檢查及超音波導引(為組織注射等)治療使 用說明如下:
⑴、α- 胎兒蛋白檢查:病人最後診斷為肝癌破裂出血,有必要 檢查AFP α-fetoprotein及抽腹水(under echo guided biopsy& abd puncture)以確認診斷,在診斷未確診前,若 無相關之檢查,是該如何得知病患之肝癌破裂,且是因病人 主訴於長庚已知HCC (此為是病人的主訴),且長庚也是影 像學診斷HCC ,原告仍需要check AFP 其檢驗值,是基於病 人基本安全為原則。
⑵、超音波導引(為組織切片、抽吸、注射等): 病人因為有 HCC ,且相當大,故要作腹水抽吸,為了避免傷及肝臟,所 以要作超音波導引(為組織切片、抽吸、注射等),且根據 貴局審核醫師意見,病人主訴腹上部痛(Epigatric pain) ,健保局核刪之原因為所作的檢查與病情無關,但是病人的 腹上部痛(Epigatric pain)是因為肝癌破裂所造成的。故 予以作超音波導引(為組織切片、抽吸、注射等),實為與 病情相關之檢查。
(二)流水號32「陳炳榮施行頭部磁振造影加顯影劑」部分:1、原告申報95年10月份全民健康保險住診送核費用,被告核定 住院期間施行頭部磁振造影加顯影劑治療費用總額為11,500 元,依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醫療服務審查辦法第16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申報之醫療服務案件,保險人得採樣方 式進行專業審查。抽樣以隨機抽樣為原則,其抽樣及回推方 式詳如第16條附表2 ,隨機抽樣採等比例回推,立意抽樣則 不回推。本件參與回推後之醫療費用總額為111,025 元。2、關於陳炳榮於95年9 月27日至95年10月3 日期間住院,係因 診斷有急性腦血管疾病、高血壓、高脂質血症等病症入院, 施行頭部磁振造影加顯影劑治療使用說明如下: 頭部磁振造影加顯影劑治療:詳見病人突然發作性眩暈及頭 暈、嘔吐與右側下半身感覺缺失麻痺,懷疑腦部腦幹梗塞, (於95年9 月28日會診單及95年9 月29日、95年9 月30日之 病歷已說明),確實符合該項檢查之適應症。
(三)流水號80「蕭文典住院使用抗生素治療」部分:1、原告申報95年10月份全民健康保險住診送核費用,被告核定 住院期間一般案件之醫療費用,經核定「使用抗生素治療」 之醫療費用總額23,523元,以仍不同意為由,予以核刪。2、病人於95年9 月17日至95年10月5 日間住院治療,95年9 月 17日因有急性呼吸衰竭、休克、肺炎、良性高血壓性心臟病 併充血性心臟衰竭、痙攣入院,其使用抗生素治療如下: Tapimycin (橘色瓶蓋)2.25g/vial及Vancocin500mg/vial inj 及空針材料:抗生素之使用過程為,該病患95年9 月17 日剛住院時有高燒,呼吸困難,呼吸衰竭等症狀,懷疑是後 天的肺炎合併症引起Aempirically,故採用Augmentin藥物 ;95年9月18日病人病況轉劇,意識衰退及低血壓,故抗生 素藥物改用Rocephin加 Klarilicid以較廣效的抗生素對抗 非典型肺炎。95年9月19日因懷疑腹內感染情況,停止使用 klaricid;95年9 月21日因持續高燒不退,經感染科醫師建 議將Rocephin更改為Tapimycin 使用,且痰液培養結果使用 Tapimycin對Burkholderia cepacia菌種是有效的抗生素使 用,sensitive to Tapimycin;95年9 月23日用了Tapmycin 藥物第3 天還是持續高燒,經感染科醫師建議加上抗生素藥 物vancomycin;95年9 月28日Tapimycin 加Vancomycin藥物 ,發燒情形有下降,但95年9 月27日又開始有輕度發燒現象 產生,95年9 月28日轉入一般病房後,經感染科醫師建議改 用Cravit。依此抗生素使用流程都在感染科醫師之監控與指 導下進行。95年10月21日有高燒、體溫大於39度且呼吸狀況 無明顯進步,且為本院最常見的院內感染菌為P.aeruginosa ,在無法排除ventilator associated pneumonia 下,故改 用此藥及在痰液培養所得結果之菌種為Burkholderia cepacia ,仍按細菌培養藥敏試驗改用藥物,且因病患使用 Rnellbin,仍然發燒,感染未改善,Tapimycin 在改用抗生 素前抽檢血液細菌培養2 套,第3 天後仍然發燒,所以經驗 性給予vancomycin(投予前有執行血液細菌培養2 套),仍 經由感染科許醫師評估建議,顯示sipmoid Colon dilation 。故病人於加護病房內使用呼吸器,在考慮Nosocominal infection 下,應先使用broad-spectum 抗生素,考量本院 最常見為P.aeruginosa和NRSA,故使用此2 種抗生素,且病 情穩定後亦隨即停藥。
(四)流水號329「劉林欽住院使用抗生素治療」部分:1、原告申報95年10月份全民健康保險住診送核費用,被告核定 住院期間一般案件之醫療費用,經核定「使用抗生素治療」 之醫療費用總額23,543元,以仍不同意為由,予以核刪。
2、病人於95年10月7 日至95年10月24日間住院治療,95年10月 7 日因有肺炎、泌尿道感染、良性高血壓性心臟病併充血性 心臟衰竭、結腸憩室炎、腦血管疾病後遺症入院,其使用抗 生素治療說明如下:
Invanz 1g/vial:
病程紀錄easy choking(窒息),95年10月9日病程紀錄記 載檢查胸部兩側有下方爆裂音,故懷疑肺炎,且於95年10月 12日在使用抗生素(Askacef)的 狀況下仍發燒,白血球由 7520/ul 上升到11980/ul,又有腎囊腫,在符合全身發炎反 應懷疑囊腫感染造成敗血症,且為82歲老年人,根據健保使 用規範,第1 線抗生素使用超過3 天無效,也為了增加對囊 腫穿透力,故改用ertapenem 。加上病患後來由持續腹痛, 電腦斷層報告和外科會診才確認大腸憩室炎,故持續使用抗 生素直到疼痛改善才出院,病程紀錄中95年10月23日仍有腹 痛,95年10月24日疼痛才改善。因還有疼痛,故帶口服抗生 素Augmentin 藥物出院,在懷疑腹內感染時,經使用第1 線 抗生素Askacef 無效後,參考美國文獻資料使用ertapenem ,應為合理使用。
(五)流水號354 「簡葉串妹住院施行頭部磁振造影加顯影劑檢查 」部分:
1、原告申報95年10月份全民健康保險住診送核費用,被告核定 住院期間一般案件之醫療費用,經核定「施行頭部磁振造影 加顯影劑檢查」之醫療費用總額11,500元,以仍不同意為由 ,予以核刪。
2、病人於95年10月9 日至95年10月25日住院治療,95年10月9 日因有居間冠狀動脈徵候群、心房顫動、充血性心臟衰竭、 二尖瓣疾患、急性腦血管疾病入院,其施行頭部磁振造影加 顯影劑檢查說明如下:
病人於95年10月13日意識狀態呈現昏迷,因先前電腦斷層並 無發現,在神經內科專科醫師之建議下,安排頭部磁振造影 加顯影劑檢查之檢查,並無不妥。且病人意識狀態一直不穩 定,在照會神經內科後,認為有邊緣梗塞的可能性,因而建 議安排頭部磁振造影加顯影劑檢查來作更進一步的診斷。(六)流水號461「李木清住院全件核減」部分:1、原告申報95年10月份全民健康保險住診送核費用,被告核定 住院住院全件核減治療費用總額為12,583元,依全民健康保 險醫事服務機構醫療服務審查辦法第16條:保險醫事服務機 構申報之醫療服務案件,保險人得採樣方式進行專業審查。 抽樣以隨機抽樣為原則,其抽樣及回推方式詳如第16條附表 2 ,隨機抽樣採等比例回推,立意抽樣則不回推。本件參與
回推後之醫療費用總額為121,480元。
2、李木清於95年9 月26日至95年10月3 日期間住院,因有以下 診斷睪丸炎及副睪丸炎、攝護腺(前列腺)(良性)增生、 痛風入院,住院說明如下:
⑴、病歷記載病患體溫37.9度發燒,從護理記錄可見住院前兩天 體溫分別達到37.3度及37.2度,相較於後續幾天體溫36度仍 屬偏高,不能單以發燒作為核刪的唯一依據,因住院施打抗 生素病患才不致於惡化,且病患的診斷為右側急性睪丸及副 睪丸炎,住院的理由如下:
病患右側睪丸硬塊有3 天,門診時發燒體溫達37.9度,有血 尿症狀,持續右側睪丸疼痛,血液檢查白血球高達19720 , 尿液檢查有泌尿道感染,陰囊超音波診斷有嚴重右側急性睪 丸副睪丸炎合併陰囊水腫。
⑵、住院期間使用針劑抗生素2 種,病患恢復很緩慢,甚至前幾 天沒有改善,讓人擔心有右側陰囊或睪膿瘍的可能性,而需 要外科手術治療。住院當中也併發痛風急性發作而需治療。 依據全人醫療的理念,追究發生泌尿道感染的原因,因為病 患陸陸續續於門診治療達5 個月,且病患也50歲以上,所以 評估其前列腺肥大的問題,經直腸超音波也證實有此診斷, 因此投予Xatral(10 mg) ,每天1顆,亦逐漸恢復。⑶、住院當中雖未再高達37.5度以上高燒,但其他的症狀仍足以 判定病況嚴重需要住院7 日,住院中因有抗生素施打,所以 得以控制感染未再惡化,反而如果仍有高燒,表示病情未獲 控制,需要2線或3線抗生素。
(七)流水號462「邱增坤住院全件核減」部分:1、原告申報95年10月份全民健康保險住診送核費用,被告核定 住院全件核減治療費用總額為24,791元,依全民健康保險醫 事服務機構醫療服務審查辦法第16條: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申 報之醫療服務案件,保險人得採樣方式進行專業審查。抽樣 以隨機抽樣為原則,其抽樣及回推方式詳如第16條附表2 , 隨機抽樣採等比例回推,立意抽樣則不回推。本件參與回推 後之醫療費用總額為149,941元。
2、邱增坤於95年10月3 日至95年10月4 日住院期間因有以下診 斷輸尿管結石、腎水腫、入院,住院全件核減說明如下:⑴、因病患執行輸尿管鏡取石術及碎石術- 併用超音波或電擊方 式手術前之檢驗,手術前麻醉前必要之評估為必要,亦預先 得知病患之凝血狀態及麻醉用藥之代謝等資料,如此檢驗是 基於病人安全為原則。
⑵、靜脈注射泌尿道造影加解尿後攝影術發現右側完全阻塞,所 以作輸尿管鏡取石術及碎石術- 併用超音波或電擊方式治療
檢查,發現有結石,故作輸尿管鏡取石術及碎石術- 併用超 音波或電擊方式治療,如果先作逆行性腎盂造影術再作輸尿 管鏡取石術及碎石術- 併用超音波或電擊方式,需待2 次排 程及麻醉。且右輸尿管阻塞靜脈注射泌尿道造影加解尿後攝 影術上很清楚的確認,應不必要再作逆行性腎盂造影術確認 阻塞。
⑶、病患於95年10月3 日執行靜脈注射泌尿道造影加解尿後攝影 術時→發現右輸尿管完全阻塞,所以執行輸尿管鏡取石術及 碎石術- 併用超音波或電擊方式手術,並且於ERS (輸尿管 鏡)發現右輸尿管結石,所以作碎石手術。
⑷、執行輸尿管鏡取石術及碎石術- 併用超音波或電擊方式手術 後,給予1日之的抗生素應屬合理。
(八)流水號485「李德裕住院全件核減」部分:1、原告申報95年10月份全民健康保險住診送核費用,被告核定 住院全件核減治療費用總額為32,761元,依全民健康保險醫 事服務機構醫療服務審查辦法第16條: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申 報之醫療服務案件,保險人得採樣方式進行專業審查。抽樣 以隨機抽樣為原則,其抽樣及回推方式詳如第16條附表2 , 隨機抽樣採等比例回推,立意抽樣則不回推。本件參與回推 後之醫療費用總額為146,472元。
2、李德裕於95年10月5 日至95年10月8 日住院期間因有以下診 斷輸尿管結石、腎水腫、腎結石入院,住院全件核減說明如 下:
病人95年10月6 日施行靜脈注射泌尿道造影加解尿後攝影, 左上輸尿管結石併完合阻塞,(結石不小,上輸尿管阻塞的 結石通常不小),可清楚確認左輸尿管阻塞,應不需作逆行 性腎盂造影術檢查來確認是否有阻塞,且病人亦不需要接受 兩次的麻醉及手術,而且L2 transerse process有看到結石 併阻塞,故執行手術前檢查及執行ESWL治療,應屬核理。(九)流水號1162「劉姜玉英住院使用抗生素治療」部分:1、原告申報95年10月份全民健康保險住診送核費用,被告核定 住院期間一般案件之醫療費用,經核定「使用抗生素治療」 之醫療費用總額12,443元,以仍不同意為由,予以核刪。2、病人於95年10月19日至95年10月25日間住院治療,95年10月 19日因有敗血症、休克、肺炎、顆粒性白血球缺乏症、血小 板缺乏症、泌尿道感染入院,其使用抗生素治療Cravit(靜 脈輸液)IV 500mg/vial及空針材料說明如下:⑴、病人剛入院時,尿液雖有培養出菌種E.coli,也用U-save治 療,但病患病情轉劇,並有敗血性休克及多種器官衰竭之現 象,白血球下降至僅590 ,血小板下降至10000 ,且意識不
清所以轉入加護病房,經感染科專科醫師建議,除了使用 amikin來治療先前培養出之菌種E.coli外,考量到嗜中性白 血球減少症感染之most common organism→pseudomonas aeruginosa,加上病人是糖尿病個案,糖尿病常見K.P.感染 ,因病人十分嚴重,在進一步之細菌培養報告未出來之前, 使用藥物Cravit可同時治療pseudomonasand K.P. 感染,期 能逆轉病情。
⑵、病患嗜中性白血球減少症引發發燒(neuropenia fever)及 敗血性休克(septic shock),經感染科醫師臨床評估建議 使用Levogloxacin,應符合全民健保藥品給付10.1.6(3) 條 規定。
(十)流水號1178「吳彭綢妹住院使用抗生素治療」部分:1、原告申報95年10月份全民健康保險住診送核費用,被告核定 住院期間一般案件之醫療費用,經核定「使用抗生素治療」 之醫療費用總額15,554元,以仍不同意為由,予以核刪。2、病人於95年10月1 日至95年10月12日間住院治療,95年10月 1 日因有敗血症、休克、泌尿道感染、腎水腫、腦血管疾病 後遺症入院,其使用抗生素Cravit(靜脈輸液)IV500mg/vi al治療及特材說明如下:
由於病人於95年8 月5 日曾因K.P 敗血症入院,且敏感性試 驗對cravit有效,所以本次因敗血症入院(95年10月1 日) ,才會以藥物cravit治療,且於治療過程病人敗血症獲得良 好控制,95年10月12日雖尿液培養報告是E.coli對cravit無 效,但由於臨床症狀改善,我們還是續用cravit治療至滿14 日,病人是尿敗血症,敗血性休克及急性呼吸衰竭﹔左腎水 腫post double J drainage,為併發性泌尿道感染,所以感 染科許文祥醫師也建議應該使用cravit施打14日。(十一)流水號206「麥玄璋住院全件核減」部分:1、原告申報95年10月份全民健康保險住診送核費用,被告核定 住院期間論病例計酬案件之醫療費用,經核定「橈骨及尺骨 骨折開放性復位併使用內固定器」之醫療費用總額10,258元 ,以仍不同意補付為由,予以核刪。
2、麥玄璋於95年10月3 日至95年10月5 日住院,95年10月3 日 因有橈骨骨幹閉鎖性骨折入院,其手術理由說明如下:⑴、被告論病歷計酬規定橈骨尺骨骨折開放性復位(0224A), 並無檢驗基本診療項且需達65% 之規定,才可申報論病例計 酬。需要執行之項目為小換藥48011C×4 +橈骨尺骨骨折開 放性復位64032B+麻醉。
⑵、病人在手術前之急診當時已有抽血檢查(已檢附檢驗報告) ,避免醫療資源浪費,故不需要再作1 次相同之檢查。
(十二)流水號7「劉鄒滿妹住院使用抗生素」部分:1、原告申報95年10月份全民健康保險住診送核費用,被告核定 住院期間特定案件之醫療費用,經核定「住院使用抗生素」 之醫療費用總額20,714元,以仍不同意補付為由,予以核刪 。
2、劉鄒滿妹於95年8 月4 日至95年10月24日住院,95年8 月4 日因有心跳休止、高血壓心臟及腎臟疾病併腎衰竭、併有腎 病表徵之第2型(非胰島素依賴型,成人型)糖尿病入院、 肺炎、慢性呼吸衰竭,其住院使用抗生素及空針特材理由說 明如下:
⑴、Tapimycin(橘色瓶蓋) 2.25g/vial: 病人有尿敗血症且之前尿液培養報告(95年6 月17日),有 ESBL、E-coil,感染科醫師建議使用藥物Tapimycin tx。⑵、Invanz 1g/vial:
慢性腎衰竭病人,使用藥物Invanz 要減量50%,所以Invanz 1.0g*1/2vial QD ,應屬合理劑量,由於病人於住院出現高 燒且Hickman catheter w 'd有poor healing、 erythematous change and swelling,所以在糖尿病inmune compromized的情形下,才給予invanz 治 療,希望完全治 療,避免復發及poor傷口癒合。
二、被告主張之理由:
(一)按「醫療費用支付標準及藥價基準,由保險人及保險醫事服 務機構共同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保險人為審查保 險醫事服務機構辦理本保險之醫療服務項目、數量及品質, 應遴聘具有臨床或實際經驗之醫藥專家,組成醫療服務審查 委員會;其審查辦法由主管機關訂之。」「保險醫事服務機 構申報醫療服務案件,經專業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 予支付不當部分之服務,並註明不予支付內容及理由。.. .17、其他違反相關法令或醫療品質不符專業認定。」「醫 師執行業務時,應製作病歷,並簽名或蓋章及加註執行年、 月、日。」「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申報之醫療服務案件,保險 人得採抽樣方進行專業審查。抽樣以隨機抽樣為原則,其抽 樣及回推方式詳如附表2 ,隨機抽樣採等比例回推,立意抽 樣則不回推。」分別為全民健康保險法第51條第1 項、第52 條、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醫療服務審查辦法(下稱醫 療服務審查辦法)第15條、醫師法第12條前段及醫療服務審 查辦法第16條第1、2項所明定。
(二)原告所提訴訟標的均以新台幣「元」進行行政訴訟,惟醫療 費用之申請與給付係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50條規定「保險醫 事服務機構應依據醫療費用支付標準及藥價基準,向保險人
申報其所提供醫療服務之點數及藥品費用。保險人應依前條 分配後之醫療給付費用總額經其審查後之醫療服務總點數, 核算每點費用;並按各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經審查後之點數, 核付其費用。」暨醫療服務審查辦法第10條、第10條之1 規 定「實施總額預算部門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前項醫療服務 案件之核付、再議、爭議及行政爭訟之每點金額,以最近1 季結算每點支付金額計算,或依受理當月之浮動及非浮動預 估點值分別計算。惟若受理當月之預估點值未產出前,以最 近3 個月浮動及非浮動預估點值之平均值計算。」「實施總 額預算部門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申報之醫療服務點數其每 點支付金額之計算,以當季結束後第3 個月月底前核定之當 季及前未核定季別之醫療服務點數計算為原則。」,計算每 點支付金額後核付。原告訴訟標的應改以「醫療服務點數」 進行行政訴訟。
(三)被告對原告申請之醫療費用於初審與申復時,如有核減意見 ,均於特約醫事服務機構住院醫療服務點數清單及醫令清單 上列出被告專業審查不予支付理由。本件12案醫療費用案件 ,均經被告初核、申復專業審查醫師審查核定,並經爭審會 以「查所附病歷資料,無法顯示需給付所請費用之正當理由 ,健保局原核定予以維持」而駁回。每案至少經過3 位或3 位以上專業審查醫師審查,尚無違誤。
理 由
甲、程序方面:
壹、本件原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查無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 情事,爰依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之 規定,准被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原告聲明雖為課予義務訴訟,但有關健保給付,通說係屬公 法契約,被告96年8 月10日健保桃醫院字第0965001470號函 (不予給付之複核通知書),僅屬契約履行內容之爭議,並 非行政處分,亦無行政訴訟法第4 條訴願先行程序之適用, 自無撤銷「原處分、爭議審定」之可言,原告真意應係提起 「被告應給付原告95年11月13日申報95年10月份全民健康保 險門診送核費用新台幣660,954 元」之給付訴訟,本院爰依 就其所提起之給付訴訟判決之。
乙、實體方面:
壹、兩造不爭之事實及兩造爭點:
如事實概要欄所述之事實,業據提出門診醫療服務點數及醫 令清單、病歷、門診診療費用申復清單為証,為兩造所不爭 執,兩造爭點厥為:被告核減理由有無違誤?
貳、本院之判斷:
一、醫事服務機關必須要舉証証明保險人醫師之審核結果已達於 「錯誤」之程度,才可推翻保險人之審核結果: 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前段定有明文,依行政訴訟法第136 條 之規定,上開規定為行政訴訟程序所準用。又一般商業保險 制度之給付程序,係於保險事故發生時,先由保險人認定約 定之保險事故是否發生,並依個別保險契約決定是否及如何 理賠,因而保險人在事故認定及給付決定上,縱令受到保險 契約之限制,仍處於優勢或主導之地位。反觀全民健保制度 因屬於社會保險之一環,而其制度設計雖亦係從保險之觀點 出發,惟在制度上其保險事故實際上是由被保險人自行認定 ,並由於實際提供給付者係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因而不待保 險人之核定,即由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先行提供醫療及藥品之 給付,保險人無法掌控保險給付之過程,且負擔甚高之風險 與責任。因此在健保制度設計上,必須「透過對保險醫事服 務機構之嚴格監督」,以強化保險人之角色功能。易言之, 在健保制度所具有之社會保險之特質下,人數眾多、需求各 異之被保險人既然在理論上及實務上,均難於受領保險給付 時受到保險人之掌控,則為求健全經營,乃被轉化成保險人 對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掌控,即保險人透過數量較為有限的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的管理,以回復前開保險法律關係現實不 對等性,並進而抑制保險給付之不法與不當的需求,從而直 接提供健保給付之醫事服務機構,必須以嚴格之標準把守給 付關口,就「醫療行為確有必要」、「並非無效或過度治療 」等給付要件,醫事服務機關即應負嚴格之舉証責任。當保 險人審查醫師之專業意見與醫事服務機關不同時,醫事服務 機關必須要舉証証明保險人醫師之審核結果已達於「錯誤」 之程度,才可推翻保險人之審核結果,若保險人醫師之意見 僅屬「具爭議性」或「見人見智」,基於社會保險之特性, 尚不能謂保險人審核錯誤。
二、原告尚未能舉証証明被告醫師之審核已達「錯誤」之程度:(一)流水號16(黃猛敦):
1、不予支付理由:
⑴、初核及申複審定理由:
①α-胎兒蛋白檢查:
503A(與病情無關之檢查/ 檢驗( 含研究、預防或健 康檢查)
申復不補付理由:已知為HCC (在長庚),測AFP 為 何?
②超音波導引(為組織切片,抽吸、注射等): 503A(與病情無關之檢查/ 檢驗 (含研究、預防或健 康檢查)病患為Epigastric pain 申復不補付理由:Ascite stapping 就可知 ⑵、爭議審定理由:
查所附病歷資料,無法顯示需給付所請費用之正當理由 ,健保局原核定予以維持。駁回。
2、原告理由:
關於黃猛敦於95年9 月29日至95年10月2 日住院期間因有 以下診斷原發性肝惡性腫瘤、肝硬化、十二指腸潰瘍入院 ,施行α- 胎兒蛋白檢查及超音波導引(為組織注射等) 治療使用說明如下:
⑴α- 胎兒蛋白檢查:病人最後診斷為肝癌破裂出血,有必 要檢查AFP α-fetoprotein及抽腹水(under echo guided biopsy& abd puncture )以確認診斷,在診斷未 確診前,若無相關之檢查,是該如何得知病患之肝癌破裂 ,且是因病人主訴於長庚已知HCC (此為是病人的主訴) ,且長庚也是影像學診斷HCC ,原告仍需要check AFP 其 檢驗值,是基於病人基本安全為原則。
⑵ 超音波導引(為組織切片、抽吸、注射等):病人因為有 HCC,且相當大,故要作腹水抽吸,為了避免傷及肝臟, 所以要作超音波導引(為組織切片、抽吸、注射等),且 根據貴局審核醫師意見,病人主訴腹上部痛(Epigatricp ain ),健保局核刪之原因為所作的檢查與病情無關,但 是病人的腹上部痛(Epigatric pain)是因為肝癌破裂所 造成的。故予以作超音波導引(為組織切片、抽吸、注射 等),實為與病情相關之檢查。
3、本院之判斷:
①α-胎兒蛋白檢查:
病患在長庚作血管栓塞及化療Data均在長庚,如只抽1 次AFP ,無法比較療效。
HCC之診斷已確立,無須再以AFP 作為診斷之依據。 Sono已可告訴醫師病患HCC 之情況,無須再抽AFP。 ②超音波導引(為組織切片,抽吸、注射等): 已經確立為HCC ,超音波亦為mussine ascites ,不須再 Biopsy,亦無須以sonoguide (以理學檢查即可知)。 ③原告就「α- 胎兒蛋白檢查」、「超音波導引」有無必要 ,雖與被告醫師見解不同,但僅屬見人見智,原告並未証 明被告醫師之見解於目前醫學科學上係屬錯誤,尚難認審 核錯誤。
(二)流水號32(陳炳榮):
1、不予支付理由:
⑴、初核及申複審定理由:
①202A(依據病歷記載及病況,不足以支持實施本項( 門 、急、住診療/ 手術/ 麻醉/ 處置/ 治療/ 檢驗/ 檢查 / 藥品/ 特材) )
②申復不補付理由:9 月27日已作過CT of brain ,不需 要再作此檢查。
⑵、爭議審定理由:
查所附病歷資料,無法顯示需給付所請費用之正當理由 ,健保局原核定予以維持。駁回。
2、原告理由:
陳炳榮於95年9 月27日至95年10月3 日期間住院,係因診 斷有急性腦血管疾病、高血壓、高脂質血症等病症入院, 施行頭部磁振造影加顯影劑治療使用說明如下:頭部磁振 造影加顯影劑治療:詳見病人突然發作性眩暈及頭暈、嘔 吐與右側下半身感覺缺失麻痺,懷疑腦部腦幹梗塞,(於 95年9 月28日會診單及95年9 月29日、95年9 月30日之病 歷已說明),確實符合該項檢查之適應症。
3、本院之判斷:
⑴病患此次住院主要就是缺血性腦中風的問題,在9 月27日 已經作過CT of brain 並沒有發現腦出血的現象,因此臨 床上即可以缺血性腦中風之處理原則來治療病患,至於發 生的部位可以依理學檢查來輔助診斷,而且其發生的部位 對治療上並非十分的重要,主要時依臨床上的表現來調整 治療,因認依所附病歷資料,看不出有再作核磁共振檢查 之必要性。
⑵原告就「有無必要再作核磁共振檢查」,雖與被告醫師見 解不同,但僅屬見人見智,原告並未証明被告醫師之見解 於目前醫學科學上係屬錯誤,尚難認審核錯誤。(三)流水號80(蕭文典):
1、不予支付理由:
⑴初核及申複審定理由:
①10cc空針:
隨Tapimycin及Vancocin核扣 ②A0000000CXTapimycin: 308A(適應症/種類/ 用量( 劑量/ 天數等) 不符藥品 / 特材給付一般通則規定)
不補付理由:不符合後線抗生素使用規定。
③Z000000000 Vancocin:
無明顯證據需使用,308A(適應症/ 種類/ 用量( 劑量 / 天數等) 不符藥品/ 特材給付一般通則規定)。 不補付理由:不符合後線抗生素使用規定。
⑵爭議審定理由:
查所附病歷資料,無法顯示需給付所請費用之正當理由,健 保局原核定予以維持。駁回。
2、原告理由:
病人於95年9 月17日至95年10月5 日間住院治療,95年9 月17日因有急性呼吸衰竭、休克、肺炎、良性高血壓性心 臟病併充血性心臟衰竭、痙攣入院,其使用抗生素治療如 下:Tapimycin (橘色瓶蓋)2.25g/vial及Vancocin500m g/vialinj 及空針材料:抗生素之使用過程為,該病患95 年9月17日剛住院時有高燒,呼吸困難,呼吸衰竭等症狀, 懷疑是後天的肺炎合併症引起Aempirically,故採用Augm entin 藥物;95年9 月18日病人病況轉劇,意識衰退及低 血壓,故抗生素藥物改用Rocephin加Klarilicid以較廣效 的抗生素對抗非典型肺炎。95年9 月19日因懷疑腹內感染 情況,停止使用klaricid;95年9 月21日因持續高燒不退 ,經感染科醫師建議將Rocephin更改為Tapimycin 使用, 且痰液培養結果使用Tapimycin 對Burkholderia cepaci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