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6年度,219號
TYDV,106,除,219,2017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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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19號
聲 請 人 王證凱即正凱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卓耕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6 年6 月9 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支票而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6 年度司催字第7 號裁定公 示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 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甚明。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 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堪可採認。茲因附表所 載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6 年1 月13日刊登新聞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 年5 月12日 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本件聲 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家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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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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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臺幣)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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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尚晟空調有限公司羅│第一商業銀行中壢分│105年12月31日 │110,250元 │HA三六五六六0│正凱│
│ │日鈞 │行 │ │ │0 │工程│
│ │ │ │ │ │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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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尚晟空調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