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土地登記事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6年度,3907號
TPBA,96,訴,3907,2008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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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907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許進德律師
      許峻鳴律師
     送達代收人 乙○○
被   告 臺北縣中和地政事務所
代 表 人 丙○○(主任)
訴訟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因有關土地登記事務事件,業經本院於97年10月23
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
,並定於97年12月11日上午10時10分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6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姜 素 娥
                  法 官 陳 心 弘
                  法 官 楊 莉 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 俞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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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