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文化事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6年度,2749號
TPBA,96,訴,2749,2008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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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749號
原   告 國立教育廣播電臺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蔡進良 律師
被   告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代 表 人 黃碧端(主任委員)
訴訟代理人 丁○○
      丙○○
參 加 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業試驗所
代 表 人 乙○○所長)住同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有關文化事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業試驗所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依該第三 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原告國立教育廣播電臺,於民國(下同)95年10月4 日向訴 外人臺北市政府所屬文化局申請門牌號碼臺北市○○區○○ 路41號建物即「國立教育廣播電臺廣播大樓」,登錄為臺北 市歷史建築,臺北市政府於95年12月13日召開臺北市文化資 產審議委員會第7 次會議,同時通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業 試驗所(下稱林試所)到場陳述意見後,決議將「國立教育 廣播電臺廣播大樓」登錄為臺北市歷史建築,並由臺北市政 府於96年2 月9 日以府文化二字第00000000000 號公告,嗣 由臺北市政府分別以同年月日府文化二字第00000000002 號 及00000000003 號函送林試所及被告在案。而林試所不服, 認上開處分所登錄之建物將妨礙其台北市植物園暨南海學園 整體規劃事宜,並造成公有土地收回困難等為由,於96年3 月14日向被告提起訴願,經被告審議後,將台北市政府登錄 國立教育廣播電臺大樓為歷史建築之原處分撤銷,原告不服 ,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三、經查,本件林試所是否為上開南海學園土地之管理機關,是 否為原處分之利害關係人,有無提起訴願權利等爭議,與台 北市植物園暨南海學園規劃案有關,同時本件訴訟結果,直 接影響林試所主張其對上開規劃案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 因認有使參加人獨立參加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3 日 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林文舟
法 官 陳鴻斌
法 官 許瑞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劉育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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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