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97年度,435號
TPEV,97,北補,435,2008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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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補字第435號
原   告 大展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因與甲○○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壹萬肆仟貳佰柒拾
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區○○路131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賴劍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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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展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