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6年度,211號
TYDV,106,除,211,2017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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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11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崁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媖媖
代 理 人 王玉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6 年6 月7 日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票據,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563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等語。
理 由
一、上開票據,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563 號公示催告,業 經本院調取該卷宗查明無訛。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3 月12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按,聲請人 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珮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李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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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附表: 106 年度除字第211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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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擔 當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金 額 │ 本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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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露絲貝爾生物科技股│華南商業銀行南崁分│103年12月24日 │30,000,000元 │QC一三三一八九│華南│
│1 │份有限公司 │行 │ │ │四 │商業│
│ │ │ │ │ │ │銀行│
│ │ │ │ │ │ │南崁│
│ │ │ │ │ │ │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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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崁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南崁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